一、主体:国土资源局 办公电话:0371-62875678
二、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国土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改)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公布)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