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2.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即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或接入意向证明(需以公司名义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
3.安全责任书;
4.上网安全守则;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6.网络拓扑结构图;
7.内部IP对照表;
8.室内平面布置图(内部计算机排列序号、内径的详实尺寸:长X宽(米));
9.营业场所实际位置图(必须详细标明网吧周围环境);
10.网吧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承诺书;
11.网吧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协议;
12.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公安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
七、项目设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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