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计生委 办公电话:0371-62872456
二、项目名称:二孩生育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薄(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6.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下:
⑴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⑵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⑶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⑷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⑸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女孩,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孩的证明。
⑼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且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⑽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⑾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依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4〕3号)第三章 第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八、备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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