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5
五、申请条件:1.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公布)第十六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
七、项目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第35项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
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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