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水务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50
二、项目名称:取水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依据:1-3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公布)第十一条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7.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依据:4-8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公布)第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3.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6.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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