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新设置)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其他事实);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别的处理方案;
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计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依据《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七条。
备注:以上材料,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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