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3.申请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平面图单列);
备注: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8.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1.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1)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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