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0 14:52 编辑
一、主体:住建局 办公电话:0371-62864600
二、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红线图、分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物业招投标证明;
8.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9.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依据:第1-6条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公布)第七条。第7-8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9条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公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改)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