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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