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水务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50
二、项目名称: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防洪评价报告;
4.汛期度汛方案;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委托书;
7.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地段四邻无纠纷协议书。
依据:无明确依据,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施行)第十七条,结合实际设定,确需保留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1993年6月25日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条: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库叉、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重大者,报上一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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