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水务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50 二、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1.书面申请(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5.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依据:1-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3-6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水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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