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水务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50
二、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防洪评价报告;
4.汛期度汛方案;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委托书;
7.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建设地段四邻无纠纷协议书。
依据: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8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结合实际设定,确需保留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8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