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0371-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7.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3号,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