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社会良知 惩治不法之徒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少林村村民李江涛在凯迪社区发表 《少林禅庭修善地 丧尽天良佛祖前》,网易博文发表 《少林村弱母幼子不谙世事 亲女恶婿欺诈行骗23载》,洋洋3万余字,叙述了其姐姐及姐夫对其母子多年来欺诈、压迫的遭遇,恍如生活在封建社会地主对贫民的压迫,在当今的新中国,实属罕见。更为令人震惊的是,是自己的亲姐姐实施了这长达20多年的暴行。截至笔者发稿,当地媒体未见有任何报道,当地各级组织和相关单位无人出面关注此事,而李江涛本人又面临诸多司法困境。至今,母子二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禁引发我们对农村民生和弱势群体的再次关注,对当今我国民生问题,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做深思...... 以下,笔者根据博文内容,将一一列举这一家庭成员涉嫌犯罪活动中所触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博文中有证有据的描述了其姐夫逼迫其偷盗柴油的事件,根据案发时间推断,李江涛当时是属于未成年人,这一事件的始末都在反映一个问题,当时的李江涛是未成年人,而其姐姐纵容其丈夫迫使自己亲弟弟偷盗的事件,在案发时间上,李江涛当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那样的环境中,自然无法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时间久远,我们无法再去查证当时的偷盗数额,但估计不会太多,刑期不会超过5年。至此已经十多年过去,我们要考虑一个问题,在家庭成员间的这种犯罪行为,李江涛年少无知,作为一个农村普通的农民来说,我们不可能对法律法规熟知,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母亲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而姐姐却任其丈夫胡为,我们暂且不说他们的目的何在,单单考虑到这一事件的法律问题,也许,李江涛只能深受其害,而无法追诉。 而李江涛品学兼优,期间通过全国性测试评选为“希望之星”,获得了《希望工程奖学金》证书,这就意味着,其学费可以获得相当大幅度的减免。本是一件好事,却因为此夫妇的逼迫,初中中途辍学,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可此类问题在农村可谓比比皆是,我们大为惋惜之际,又有何法可依,又可奈何! 二,遗弃罪 李江涛的祖父李聚荣,在年迈时,因为无子,而儿媳又不谙世事,孙儿年纪尚小,所处处境可想而知,在李江涛的记忆及相关证人的证词里,我们得知,李聚荣年迈时,因为王五鸟掐断住所内照明电源,致使老人起夜时摔倒造成骨折,在卧床期间,李巧玲、王五鸟夫妇没有给予任何治疗措施,我们纵观当时少林寺景区的商业环境及此夫妇的收入估算,他们不是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出于个人私心,做出了如此大逆不道之举。在李聚荣在家里熬死之后,二人用一部分钱草草承办了其丧葬事宜。我们不仅感慨,这笔钱如果用在其爷爷治疗费用上,或者,不必为了所谓的“省电”而掐断其住所照明电源,李聚荣不至于过早仙逝。同样,时间无情,这个责任与事件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我们已经无法去追诉和谴责这一行为。也许,在当时的农村,这种事情比比皆是。 熊金玉作为一名母亲,省吃俭用,靠在少林寺景区内做环卫工和捡拾易拉罐维生,20余年的孤苦半生,为家里任劳任怨,洗衣做饭。非但没有得到其女儿的精心照顾和赡养,在晚年却遭亲生女儿毒打,20余年所得无几,甚至连吃口热饭,睡在自己房屋里都是一大奢望。我们寒心,熊金玉在被李江涛接走之前的半年遭遇,多次离家出走,身体异常消瘦、精神几近崩溃;我们痛心,李江涛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亲姐姐,母亲的亲生女儿会如此对待老母亲。为了多收取房屋寥寥的租金,将房屋全部出租,将母亲赶出家门。说道这里,我们又提到一个法律名词《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件的真相我们毋须怀疑,证据、证人证言俱在,而问题的又一症结在于,熊金玉不是除了女儿就没有儿子。可儿子李江涛因为李巧玲夫妇多年的欺压,多年在外打工,自身难保的过着漂泊的生活,期间因为结婚创业负债累累,妻子怀孕生子,何以照顾老母亲?我们不禁感慨,做人之难。可,这样的暴行就真的又像李聚荣的仙逝一般而销声匿迹吗?李江涛在向诸多律师咨询中得知,立案是难题,我们且不说法有明文、情无可恕之类的言辞。这一案件的性质恶劣,可案件的罕见实属“偏门”,李江涛不敢轻易去报案,怕报了案相关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曾有一律师讲到,“遗弃罪”的立案比“诈骗罪”还难。那么,李江涛除了通过舆论谴责和寻求媒体关注,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人来说,负债累累,却又面对如此之多的司法困境,其尴尬境遇可想而知。 而李巧玲王五鸟夫妇为逃避法律制裁,隐瞒母亲与弟弟在村民组中人口红利的情况下,诱骗李江涛签立了一份(照顾母亲的协议),从事实来看,在欺诈的前提下所签立的这份养老协议是无效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详见遗弃罪司法解释: 遗弃罪三,诈骗罪 李江涛母子至今还不知道自己近20年来在村组中人口分红及租地等收入款项明细,全部被李巧玲、王五鸟夫妇领取,在博文中我们得知,位于少林寺景区内少林村三组家庭财产是李聚荣在和时任村干部指定母子二人监护人李巧玲、王五鸟的前提下,双方两愿,做的财产分配,明确指出是留给李江涛的合法财产。家庭财产的范围可谓广泛,房屋是最基本的财产。因为2001年少林寺景区整改拆迁,此房屋被搬迁至位于少林寺山门对面王子沟一新建村落内,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人仍为李聚荣所有。而此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及补助至今被二夫妇隐瞒,包括那份招婿养老协议应告知李江涛具有接受遗赠权利的义务两人没有告知,此二人明目张胆将此房屋产生的收益占为己有,隐瞒了23年的真相,自李聚荣去世至今已有16年时间,二人卑劣的行为可谓主观意识明显。李江涛在少林寺景区经营生意所得,被李巧玲以“为李江涛结婚攒钱”为由骗取,却在李江涛结婚时,虚构被骗13万巨款的事实,未予退还。位于少林小区的宅基地审批时,是以此夫妇名义申请,李江涛毫不知情,而此夫妇二人觊觎王子沟房屋产生的巨大收益,在隐瞒遗赠协议的前提下,采用为李江涛投资生意的利诱做法,使李江涛产生错误认识,而住进了少林小区的房屋,在此经营期间,2009年李江涛结婚,在“李巧玲被骗去13万巨款,负债累累”,王子沟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前提下,李江涛只得在此生活居住。更为气愤的是,此笔13万款项,是李巧玲向村组中新老村干部,四邻所借,言称“江涛要结婚用钱”为由,采用虚假借贷的方法,此夫妇在而后的几年时间又将此笔借款一一返还,其智商可谓高超。村民甚至有人言称“巧玲为了江涛结婚的事被逼疯了”“这孩子真不懂事,只认钱,不认人”“当初他姐为他结婚借了不少钱那”。这些舆论从哪里来的?我们可想而知。如此具有心机和强大心理素质的人,怎么可能“被骗13万”且“被气疯了”。在而后平静的数年,李巧玲导出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据说还会卜卦,少林村村民听闻者大有人在。且在李江涛结婚前几日,躺在少林小区的房屋内大肆宣扬鬼神附体,也许,正是这一原因,使得李江涛维权受阻,两人又白白得了王子沟房屋6年 房租近30万元。千古难遇的一奇人,我们不禁想到了唐伯虎,那个风流惆怅的才子,曾经用这个办法躲过一劫。 在此,我们不得不普及一下《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公私财物 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 财产所有权。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 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 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 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 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 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 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 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 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司法解释第(四)条: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size=10.5000pt]四、侵占罪 熊金玉多年的微薄工资,甚至捡拾易拉罐的收入,据李江涛举证描述,王五鸟有窃取的嫌疑,时间久远,我们无法去查证其盗窃罪的事实,但占有其村组中人口分红收益是铁定的事实。现在,李江涛也不知道到底母子有多少钱被他领取,在向乡邻询问中得知,初步估算数额在15万元左右。甚至在其晚年老伴的口中得知,熊金玉最后三个月的工工资1350元至今还被王五鸟占有。我们由此可见其恶劣性质,还何谈赡养老人,是赤裸裸的犯罪与无视法律,期间,李江涛曾将博文发给其外甥女,即此夫妇的大女儿,告知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及后果,两夫妇得知后,竟扬言“给我判个死刑也去球!”不知二人是无视李江涛,还是无视国法!也许,是无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构成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 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此,我们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些财物的所有权问题,就不得不搬出《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此案件中,李江涛在没有看到此份招婿养老协议之前,并不知道其姐姐和姐夫对其有扶养的义务,若如知道,亦不会多年来忍辱负重,遭受迫害。在李江涛的举证描述里,我们得知其已经掌握了此夫妇隐瞒这一事实的时间。也就是说,李巧玲夫妇隐瞒了扶养弟弟的义务和责任,李江涛多年来与母亲相依为命,共同生活期间,并不知晓李巧玲对其的扶养义务,也就无权要求此夫妇给予就学,就业的要求,多年来自力更生,生活困苦不得志,却不知自己在村组中的人口红利及房屋出租收益是属于自己的,却抱着金碗到处要饭,村民也许不知内情,此夫妇做的天衣无缝,欺瞒了所有人。殊不知没有不透风的墙,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在李江涛得知这一切的时候,将是怎样精神打击,回想往事,才得以知道,此夫妇觊觎家产多时,早有预谋! 在监护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却没有监护事实。这件案子的奇特之处就在于此。两夫妇隐瞒协议的做法,可谓一遮百丑,而当这一切真相大白之时,此夫妇由于对母子长期的欺压,不屑一顾。虽然王五鸟中途当得知李江涛知道这一事实的第二天(2015年6月13日),找到李江涛要求和解,李江涛在答应了其要求之后,却又理直气壮的予以无理反悔和抵抗,其丑恶用心和死硬态度可谓发挥到了极致。 在此案中,据李江涛的举证事实,两人真可谓是作恶多端,毫无诬告与夸大之说。自1999年李聚荣去世,本该告知李江涛事实的两夫妻,隐瞒真相,紧接着长达十数年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史上不可谓非典型之案例。在此博文中,笔者深深体会到李江涛在维权过程中之辛酸历程和困难重重,在此,笔者发文呼吁登封市相关单位及司法机关予以查明真相、维护正义,帮帮这对可怜的母子,彰显我国法治威严,惩治不法分子趁空作乱,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在此,先将谢意呈上。 我们期待着最终的审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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