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国之初的行政区划设计,“市和镇”一样,都是“工商业集聚区”。
“市”归省管,“镇”归县管。
这样的行政层级就是四级。
中央:管“省”(自治区)和若干“直辖市”
省(自治区):管“县”和“市”
县:管“乡”和若干“镇”
乡:或“镇”
但是,省的面积太大了,直接管理这么多的县和市管不过来。
省就派出若干“地区行政公署”*,作为派出机关,帮助其分担管理任务。
省管理“地区”和若干大一点的 市,“地区”管县和其他小一点的 市。
被省直接管的市,地位和地区一样,就是“地级市”;被“地区”管的市,地位和县一样,这就是“县级市”。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开始推所谓“省管市*、“市”领导县体制。
原来的地区陆续改成“省辖市”*,再划拨一些县给原来的省辖市管(改革开放以前,省辖市一般是不管县,只有极少数的“市”管一些县,主要目的也是保障市区的粮食供给)。
而地区管的县级市被省里安排由省辖市代管。
这样改革后,行政区划格局就变成了:
省管地级市,地级市领导县、代管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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