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011956 发表于 2019-01-10 16:10
这是海诸七中队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显示肇事者说行车记录仪正常使用,我们找律师调现场行车记录仪录像,七中队说没有行车记录仪录像,车上确实有行车记录仪,但是隐瞒真相,毁灭行车记录录像,二分笔录不一致,第一份20180918 第二份20181023一份,口供,,不一致,隐瞒事实,实际现场和图纸不一致,尺寸缩短9米,斑马线离肇事车辆距离实际是50米,图纸是40.08米,事故认定书签名是李爱伟,经过我们调查,李爱伟没有在七中队上班,也没在事故科上班,经调查李爱伟脑梗塞在家一直休息.
客车严重超速!看到人还不减速!把人又推行五十米远!肇事司机那要是你爹你会这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