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将进行强制报废。特此告知。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提醒:
凡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登封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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