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号的时候,市民小耿去中岳大街西段的美真宜超市买东西,买了几瓶搞促销活动的酸奶,小耿买的促销产品就是这种蒙牛优益C酸奶饮料,原价6.9一瓶,促销价买一赠一,相当划算,于是她就买了3组,总共是6瓶,花了20块七毛钱,不过,等她喝了三瓶之后才发现自己买的是过期酸奶。 仔细看,这酸奶瓶盖上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5月21号,而保质期是25天,算下来这个酸奶在6月15号就过期了。而小耿是在6月19号买的,也就是说当时买的时候已经过期四天了,于是她就想找超市讨个说法。她从网上搜了一下类似事例,发现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超市应该赔她1000块钱。 于是她就去找超市讨要说法。 (小耿:起初他们跟我说这个牛奶过期三四天喝了没事,后来说赔我一百块钱或者一箱奶了事,我不同意) 随后,我们就把此事反映给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另外我们也了解到,根据2015年颁发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这里我们也举个例子,比如说小明吃了从超市买到的某牌子生产的不合格饺子,除了要求赔偿吃坏肚子的医疗费外,还可以额外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这两种额外赔偿算完都不到1000块钱,那么直接就按1000块钱赔偿! 所以小耿买的三组酸奶虽然才20块7毛钱,但她索赔1000块钱的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在食药局介入后,小耿和美真宜超市进行了和解,对方赔偿给她600块钱。 对于这个结果,小耿也比较满意。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大家,如果再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可以像小耿一样根据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做不是图那点赔偿金,而是为了打击不良商家,共同维护我们的食品安全环境。 对于小耿这次维权的行为,我很支持,因为很多人在遇到这种事时,都会觉得事儿不大,最后都会不了了之,但这样做不会给商家足够的警醒。如果人人都像小耿一样,我相信就没有商家敢再卖不合格的食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