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熠华 于 2015-10-29 20:14 编辑
注意!11月1日超载、超速将是犯罪!
从下个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就要正式实施了,修正案中对交通等其它跟生活切实相关的地方都有了该变,所以大家可要注意了,如果再有以下行为,可能就不再是违法的范畴,而且犯罪了!那么具体的变化都有哪些呢?我们来关注一下。
交通方面的修改:
一、危险驾驶罪增加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新增】(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新增】(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交警对法制科科长韩斐说,以前对于校车或者旅客运输的超载以及危化物运输都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的处罚,大多都是行政处罚,比较轻,现在是刑事责任,就是犯罪,处罚是比较重的,一般都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话最少也是一个月,这个处理的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二、所有人、管理人也脱不了干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警对法制科科长韩斐说,这就意味着被管理的主体范围扩大了,以后不仅只是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就连车辆的说有人,和管理人也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也可能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你应该知道的事!
以上三点是修正案中关于交通修改的几个方面,当然还有以下这些与生活比较相关的内容,大家可要仔细看了,今后有这些行为的也将是犯罪!
【其一】:替考也将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分析]:这一规定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替考的和被替考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幼儿园幼师虐待小朋友,也将是犯罪!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分析]:以前虐待最只是针对家人,现在范围扩大到幼师和儿童之间,而且还有这个养老院。
【其三】:用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刑法第291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这几年互联网的发展特别的快,这个规定非常及时,能够很好的调控整个网络舆论环境。
【其四】:当事人辱骂、威胁法官
刑法第309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其五】撒泼耍赖打警察
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六】医闹维护权益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分析]:这次刑法修订案九一共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点,一个就是扩大了主体范围,另一个加重了量刑。)
【个人观点】: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遵法,我们的社会正在朝着法制社会的目标发展,懂法用法应该是我们每个目标,当然好的执法条为条文,需要执法的人认真执法,如果在执行中出现纰漏,那么法律的条文就将是一个摆设,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面对刑法修正案九,也应该做到守法和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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