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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人社局] 社会保险补贴

办事指南 · 2015-10-23 11:18:36 · 1767 次点击
  一、主体:人社局  办公电话:0371-62831288
  二、行政权责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三、行政权责种类:基本公共服务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5
  五、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1、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细致做好咨询指导,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办事,切实履行职能。对符合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不推诿、不无故拖延。
  3、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不吃拿卡要,不索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4、认真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妥善处理。
  5、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信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人:魏晓雷 联系电话:0371-62831288 联系邮箱:dfsrsjts@163.com
  六、项目设立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中四、资金申请及支付办法中(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2011〕14号)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未达“4050”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停止享受社保补贴之日起,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就业援助后仍不能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年龄达“4555”(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要求后,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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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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