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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市政府(国土资源局承办)办公电话:0371-62875678
  二、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注销土地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其他事实);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八、备注:国土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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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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