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渔业船舶登记提供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5.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6.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7.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8.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9.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二、渔业船员证签发提供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二寸登记照片二张;
4.有效的体检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发布,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修订)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登记办法》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发布,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4号,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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