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气象局 办公电话:62862606
二、项目名称: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提交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需要审查的气象资料;
3.气象资料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4.获取气象资料所使用的仪器装备和计量器具的鉴定证明。
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公布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须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或者提供。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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