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1 15:05 编辑
一、主体:交通运输局 办公电话:0371-56515100
二、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三)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备注:县(市)保留
来源: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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