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招人才,上智慧登封招聘网
  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办证承诺书;
  3.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联系电话;
  4.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8.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9.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0.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1.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复印件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12.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
  13.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3个月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备注:(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提交材料
  1.变更名称提交下列(1)、(2)、(5)项;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下列(1)、(3)、(5)项;
  3.变更路名或门牌号(地理位置不变)提交下列(1)、(4)、(5)项;
  4.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需重新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免文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地理位置不变);
  (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在省辖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提交材料
  1.注销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
  (一)第1-5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6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7、8、11、12、13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9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九条;第10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14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备注1)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二)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九条。       三、第1-10条、备注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四、第1-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个人签名:
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快来抢沙发
0 条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