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2 10:52 编辑
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则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卫生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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