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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