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从林区运输出县(市)境木材运输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交纳育林费;
3.需二次运输的,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原证在换发时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
4.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原条、锯材和竹原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
5.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局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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