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地点、种类、数量。(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其一寸照片;
3.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照片4张。
4.持枪时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猎枪证;
5.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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