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等。(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如持有效《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查验后原件返回。非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须报告所经营的种类、数量及合法来源。
3、单位证照、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林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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