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野生动物种源引进方式,资金来源,技术保证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3.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驯养场所(资料照片)有关合法手续,驯养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的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1-2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条,3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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