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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5
      五、申请条件: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八条。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3年修正)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第九条第一款: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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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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