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申请报告书应注明加工品种、年产量、场所地址、采用标准、产品用途、市场前景、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组成、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的内容。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林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太行山生态林区、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长江防护林区、淮河防护林区、平原农田防护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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