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林业局 办公电话:62855900
二、项目名称:占用林地审核(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8.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9.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0.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11.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人大委员会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修改)第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人大委员会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修改)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八、备注:县(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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