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安监局 办公电话:0371-62868310
二、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零售网点防火及应急处置预案;
4.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零售经营场所租房合同、产权证明(自有房屋只需要提供产权证明);
6.零售场所周边 100 米范围内的安全条件说明(申请书后附件);
7.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8.应提供在正规经销单位购买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的发票或配备情况证明,器材要求在有效使用期内;
9.与当地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安全供货协议。
依据:1-8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9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第二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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