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安监局 办公电话:0371-62868310
二、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乙种无仓储)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九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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