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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1 15:03 编辑

  一、主体:交通运输局  办公电话:0371-56515100
  二、项目名称: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及超限辆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上行驶审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额);
  2.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3.车辆或机具有关数据资料;依据:1-2见《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十二条。
  (二)超限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上行驶审批时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5.车辆行驶证;
  6.补偿数额(包括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补偿数额,及公路部门采取保护公路等措施的费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月14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公布)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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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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