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住建局 办公电话:62864600
二、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用地批准手续(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5.项目资金证明;
6.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表;
8.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1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依据:2、3、4、5、6、7、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8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七款;10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11见《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政府令81号公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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