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住建局 办公电话:62864600
二、项目名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6
五、申请条件: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一)占道时间1-3天且占人行道宽≤2米,高度低于4米的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 单位申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应当同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占道4天以上或占人行道宽>2米,高度低于4米的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单位申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4.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应当同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5.大型施工项目需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围墙的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等技术设计材料。
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4.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应当同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
三、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在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还需要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3.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4.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应当同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城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9项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单位: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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