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粮食局 办公电话:62852032
二、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核准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
2.资金证明;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证明;
4.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
依据:《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年收购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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