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教育体育局 办公电话:62872061
二、项目名称: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1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
依据:3见《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五条,1-2条、4-6条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二条,7无明确依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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