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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城乡规划局  办公电话:0371-62819300
  二、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一)划拨方式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5.1:1000地形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二)出让方式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
  3.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5.1:1000地形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四十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八、备注:县(市)保留

标签 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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