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八、备注:畜牧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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