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62851800
二、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3.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6.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7.场区平面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八、备注:畜牧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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