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公安局 办公电话:62873115
二、项目名称: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及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3
五、申请条件:1、、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2、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