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国土资源局 办公电话:0371-62875678
二、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核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证或用地批复);
3.法人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勘测定界图、评估报告;
5.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条件通知书;
6.完税证明(契税、增值税);
7.政府批准转让文件。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国土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公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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