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水务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550
二、项目名称: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3.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论证报告。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七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八、备注: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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