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卫生局 办公电话:0371-62872271
二、项目名称: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放射诊疗许可校验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1-5条依据《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第十六条 (一)(二)(三)(四)(五);
第6条无明确依据,根据实际管理,结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新设置许可要求设定,拟作为前置条件保留
备注:以上材料,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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