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办事指南 于 2015-10-22 14:50 编辑
一、主体:市政府(林业局承办)办公电话:0371-62855900
二、项目名称: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三、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依据为部委规章,建议斟酌取消)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八、备注:林业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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