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农委 办公电话:0371-62851800
二、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7
五、申请条件:1.农业植物产地检验申请书(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关事实);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应实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来源地的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七、项目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98号,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八、备注:市第十轮下放,县(市)、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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